歐 盟
類別
審查制度
審查時間
專利期限
審查機關
發明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28-36個月
20年
EPO (European Patent Office)
新式樣
形式審查
4-6個月
25年
OHIM (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
專利審查說明 :
一、發明採早期公開制:專利申請後,若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起(或優先權日之次日起)十八個月後,將該申請案公開公告。
二、發明採實體審查制:一般來說,申請案在提出申請後六至八個月內會收到檢索報告,申請人可依據此份報告決定是否提出實質審查,其提出的截止日期為申請案公開公告後六個月,同時須繳交國家指定費,以進入實審,日後若獲准,將授與證書,同時需決定要登錄的國家並繳納登錄費。
三、在其他國家 (包含台灣)已公告或已取得專利之發明,以該發明的申請日起算一年內可在申請歐盟專利案時請求優先權。
四、歐盟發明的官方主管機關是歐洲專利局(EPO),其協定國 (共34國):奧地利、芬蘭、盧森堡、比利時、法國、摩納哥、保加利亞、英國、荷蘭、瑞士、希臘、波蘭、塞普路斯、匈牙利、葡萄牙、捷克、愛爾蘭、羅馬尼亞、德國、冰島、瑞典、丹麥、義大利、斯洛維尼亞、愛沙尼亞、列支敦斯登、斯洛伐克、西班牙、立陶宛、土耳其、 拉脫維亞、挪威、馬爾他、克羅埃西亞 ;延伸國 (共4國):阿爾巴尼亞、波士尼亞、馬其頓共和國、 賽爾維亞 。
五、新式樣申請的審查是作形式審查,並不會作實質審查。也不以新穎性為審查的標準,故歐盟註冊新式樣可於申請人公開行銷其新式樣產品之日起,12個月內皆仍可提出申請。
六、歐盟新式樣的官方主管機關是歐盟商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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