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6日 星期四

商標廢止

1:要證明商標權人未使用三年.很難證明.只要當事人去刊登一下報章雜誌就可.
2:你本身已經先登記商標.而且要知名度夠大.或知名度大的公司.才有辦法評定.不然花了錢還是花了時間.最後不了了 之..
商標法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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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條  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一、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三、未依第三十六條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者。但於商標專責機關處分前已附加區別標示並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在此限。
 四、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
五、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六、商標使用結果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法院判決侵害確定者。
被授權人為前項第一款之行為,商標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亦同。
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於申請廢止時該註冊商標已為使用者,除因知悉他人將申請廢止,而於申請廢止前三個月內開始使用者外,不予廢止其註冊。
廢止之事由僅存在於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務者,得就該部分之商品或服務廢止其註冊。


知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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