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2013年9月26日 星期四

93年7月1號

法條每天在修.但真正大改變是在93年7月1號.
專利在93年7月1號前.所有專利都是實際審查.而且核准後都是先公告3個月.再來領證.但93年7月1號後.變成先領證後公告.所以從此後沒有異議制度.只有舉發制度.外加新型專利變成登錄制.所以你後來看到的新型專利證書都是M開頭.
然後新型專利期限也從12年改成10年.法條如下:
( 第九十九條  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形式審查後,認有前條規定情事者,應備具理由作成處分書,送達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順便補充.專利師法也在97年1月11號開始實施.

商標自從93年7月1號後.也是先領證後公告.註冊公告可以異議.公告後評定制度.然後所有聯合商標.防護商標都沒有了.只有正商標.團體標章.團體商標.證明標章..
順便補充:商標申請中也看的到.以前是不行的喔.

知識家:
https://tw.answers.yahoo.com/activity/questions?show=K33YXBL3G3ZUMFJTWSYISAWH6E&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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